"刑统"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的一种特殊体例,其核心特征是以刑律为主体,将敕、令、格、式等刑事性质的法律条文分载于律文之后,按律目分类汇编 [1] [3]。该体例肇始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定型于宋代《宋刑统》。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重要变革,刑统首次实现了律法文本的刊版印行 [1] [3],并对后世法典编纂产生深远影响 [3-4]。
- 法典首例
-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 [3]
- 编纂特点
- 律文附敕令格式 [1]
- 历史渊源
- 仿唐末《大中刑律统类》 [3]
- 文献地位
- 首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
编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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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以刑律为纲,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敕(皇帝命令)、令(行政规章)、格(官吏守则)、式(公文程式)等分门别类附于对应律文之后,形成律例合编的体系 [1-2] [4]。此体例突破了传统法典单一律文的局限,增强了法律适用灵活性 [3]。
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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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雏形: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律统类"形式 [3]
- 宋代定型:建隆四年(963年)颁布的《宋刑统》正式确立刑统法典地位,其律文内容承袭《唐律疏议》,但新增209条敕令格式 [1] [3]
- 编纂革新: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3-4]
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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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的重要变革 [3]。其"律敕并行"的特点为宋代的编敕制度奠定基础,使临时敕令通过系统汇编上升为正式法律 [1]。该体例延续至明清,成为《大明律》《大清律例》编纂的重要借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