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封建主义是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等地出现的封建制度演变现象,指传统以封地为纽带的封建役务被货币或租金替代的社会形态。该术语由英国历史学家普朗摩尔于1885年提出,用以描述爱德华三世时期贵族与随扈的新型契约关系:贵族通过支付报酬而非分封土地维系扈从群体,随扈则提供军事效忠并换取法律庇护 [1-2]。
普朗摩尔受辉格史家斯塔布斯影响,将兰开斯特王朝视为该制度的顶峰时期,认为其导致了14-15世纪英格兰的政治混乱 [1]。该理论后续发展为解释中世纪后期封建制度转型的分析框架,涵盖军事合同化、私家武装合法化等特征,如爱德华三世推行的“合同军”制度及贵族通过土地年金构建跨区域势力等。其演变可追溯至13世纪军事改革,至15世纪玫瑰战争期间形成对王权的全面冲击 [2]。
- 中文名
- 变态封建主义
- 外文名
- Bastard feudalism
- 类 别
- 社会制度
对于传统的“封建主义”,《牛津英语词典》中是这样定义的:“贵族从国王那里领有封地,并向其服兵役。然后层层分封,依次互为主从。农民被迫在领主庄园内生活,向其效忠、为其服劳役、上缴自己的部分收成,以此换取领主的军事保护。”不少史家发现,这种以“封地”为基本单位的封建制度在中古后期的英格兰逐渐发生变化,“各种役务正全方位地被折换成货币或租金”。近现代史家多采用“变态封建主义”这一术语解释这一变化。它最初由普朗摩尔(Charles Plummer)于 1885年中提出,用于描述爱德华三世时期所出现的一种新型主扈关系,即“贵族时常为一群随扈所围绕,他们身穿贵族家族制服,为之而战……并对其宣誓效忠;作为回报,贵族帮助其诉讼,并保证其免受因犯罪所得之惩罚”。在普氏看来,变态封建主义意味着“拙劣、下贱、贪腐、堕落”,这恰恰可以解释中古后期英格兰政治秩序的混乱,并且“这种罪恶在兰开斯特王朝时达到了顶峰”。普氏的这一观点深受辉格史家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的影响。斯塔布斯就认为,“对英格兰而言,中世纪后期是一个不幸的年代,深受兰开斯特早产的立宪政体之苦”。由此,普氏也把中古晚期作为“宪政史上一段令人不愉悦的插曲”,并把原因归咎于变态封建主义的兴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