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关系是经济学领域术语,指在金融业务与监管活动中,各类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涵盖市场交易与国家调控两大领域 [1]。其核心包括资金融通、中介服务及政府干预等经济活动。
金融关系可分为五类:间接金融关系以金融机构为主导,涉及存贷款等债权债务;直接金融关系基于资本市场,涵盖证券发行与交易;金融中介服务关系提供结算、承销等服务;金融调控关系通过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与利率;金融监管关系则由国家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1]。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发展,金融关系规范从单一交易延伸至宏观调控领域。中央银行法、货币改革法等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步确立了金融调控与监管框架,以平衡市场效率与金融稳定需求 [1]。
- 中文名
- 金融关系
- 类 型
- 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 分 类
- 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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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1]
1、间接金融关系
间接金融关系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货币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需要以商业银行法、存款法、储蓄法、信贷法、担保法、拆解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2、直接金融关系
直接金融关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等。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这类关系变称为中介服务关系。
4、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是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基本职能之一。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的关系。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指标、市场利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当然,在某些特定时期,也会动用直接控制手段施以管制。因而金融调控关系既有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性质、又有金融监管中的不平等性质。
5、金融监管关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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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关系,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关系:
2、银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3、银行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